按法律規定,逮捕是有條件的,只能符合條件才會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款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逮捕,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第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第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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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條件:不批准逮捕的三個條件[朗讀]
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說明檢察院認為這件案件未達到立案標準,所以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
不批准逮捕的到不了法院.批捕後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案件都是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如果不符合以下情況,就不能逮捕.《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