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徵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稱應徵公民。
2、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徵。
3、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4、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單位職位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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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新修改[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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