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為結婚的禁止條件是近現代各國親屬立法的通例,被認為是文明社會的標誌之一.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確立為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認為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重婚的」婚姻關係無效.2、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3、禁止結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結婚,是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也是許多國家立法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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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禁止條件:結婚條件[朗讀]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男女結婚後組成家庭,彼此是共同生活的伴侶,並共同承擔撫育子女的義務.法律之所以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目的。
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麻風病未經抬愈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血親又稱血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5)、禁止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