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地區分戶需要出具村委會同意分戶的證明到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經外勤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於辦理分戶手續.所需材料1、已婚人員或未婚但已達到晚婚年齡的人員,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原戶主申請;②村委會簽署同意分戶意見的證明;③鄉鎮以上土管、建設(房地產)等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或者房屋分割協議和鄉鎮政府簽署同意分戶意見的證明;④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者單身證明);⑤相關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⑥派出所民警調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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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分戶條件:今年農村戶口分戶條件[朗讀]
農村分戶的基本條件是:分戶人必須是獨立居住、獨立生活.所謂「獨立居住」即有自己的獨立房屋(房產),「獨立生活」即經濟獨立、日常生活自理.分戶細則:1、一戶中如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子女結婚後以整戶(配偶為農業戶口的,必須將戶口遷入要求分戶人的戶中)為單位分戶;如戶口裡只有一個子女的不分戶;2、夫妻離婚不分戶,只變更戶籍信息中的婚姻狀況;如一方(戶主除外)再婚且有住房則以整戶為單位分戶;3、分戶的人員須帶二代身份證、照片、原戶口薄、村組同意分戶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分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分戶應按如下規定辦理: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一、分戶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
如果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可以向派出所申請分戶,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分戶申請;(二)婚姻關係變更等與分戶原因相關證明;(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者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四)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根據規定,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房屋產權所有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