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並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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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社會危險性的5種情形[朗讀]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
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