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的收入確認時間,有兩種情況;
如果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回可能性並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以商品發出時確認收入;
如果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的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相關稅法規定,無論附有銷售退回條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發出時全額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由於會計和稅法上在確認收入時點上遵從不同的規定,由此產生的時間性差異,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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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確認收入時間[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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