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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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離婚條件: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朗讀]
離婚是要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條件下,法院才會支持的,另外孩子的撫養誰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就歸誰。
離婚有兩種形式:1.協議離婚2.起訴離婚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起訴離婚的手續(過程)如下: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訴訟(有經常居住地的,也可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要出具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2、戶口本;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4、結婚證。
婚後感情不合女方提出離婚,只要男方同意離婚,法院不會不同意的.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女方如果能向法院提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法律會判離婚的。
如果能協議離婚,則省時省力.否則只能起訴離婚,無需條件,但能不能離掉,由法院判決.分居兩年並不會自動離婚,仍需起訴,可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促使法院判決離婚.但畢竟要等兩年,你等得急嗎,或許分開一段時間,開始融洽了,也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