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那麼其就必須繳納訴訟費.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這與被起訴的人數沒有任何關係.同時,如果當事在起訴時,確實有困難的,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免予其的訴訟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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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的條件:集體訴訟的法律規定[朗讀]
也稱為正噹噹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噹噹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於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以公司名義起訴,蓋章時,可由法定代表人同時簽名;訴狀如果有多頁,通常在最後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