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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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包括哪些:訴訟費用一般包括哪些費用[朗讀]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2)其他訴訟費用.具有經濟制裁的性質,是敗訴方的當事人對進行訴訟所花費用的合理負擔.其中,案件受理費具有國家稅收的性質,應列為國庫收入.對民事案件依法徵收訴訟費用,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對此,各國民事訴訟法典中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關於訴訟費用的徵收標準、計算方法等問題,則另以單行法規的形式予以公布。
⑴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①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