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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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贓流程:詐騙案主動退贓的流程[朗讀]
如果涉案金額達到立案標準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鑒於其主動退贓,如實供述事實的,並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從輕處罰。
詐騙三千元以下屬於治安處罰,積極退贓並得到受害人諒解的,可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詐騙20萬元,數額巨大,涉嫌詐騙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能退贓,不能從輕處罰。
根據公檢法刑事訴訟法辦案流程規定,退給檢察院和法院都可以,最後都是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