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的適用條件有三點.繼續履行的適用條件:(一)須有違約行為只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另一方才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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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繼續履行合同之訴[朗讀]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除了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可以要求違約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
不能繼續履行的主要是非金錢債務,在出現有下列情形時不宜判決繼續履行(繼續履行無意義):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或者特定的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的等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主要是基於人身信賴關係產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務的合同,合夥、僱傭之類的合同3.履行費用過高,履行將導致與所獲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費大量時間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乙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甲方要求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
對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不想履行,如果是企業的原因導致員工離職的,一般可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然後解除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