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於當事人約定發生,也基於法律規定發生.(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麼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於將來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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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停止條件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怎麼解除[朗讀]
附解除條件是條件成就時必須解除,而約定解除權合同的權利人可以不行使權利。
附條件的合同中,停止條件是指生效條件,意思是在合同約定的條件還沒有成就時,合同效力暫時停止,不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開始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copy人百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度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第三章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