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只能適用於符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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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條件:解除監視居住的條件[朗讀]
監視居住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由此可知,監視居住的場所為「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
1、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
刑訴法修改以後監視居住的條件增加了,首先必須達到逮捕標準,但是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的,懷孕或哺乳嬰兒,自己獨自撫養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案件情況特殊用監視居住措施更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用完了的才可以適用監視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