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根據第二條,自動辭職不能領取到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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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失業金領取條件:蕪湖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朗讀]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連續繳納社保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2017年失業保險領取標準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領取.您可對照下圖最新的各地最低工資表來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提供的材料: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由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戶口簿、1寸免冠照片1張、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六)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分別累計計算。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所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