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現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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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計算[朗讀]
(一)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
財政部近日下發文件《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明確了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範圍,具體如下:(一)企。
您好,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