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漿拌制質量要求是按照建設部jgj70-2009《建築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
3、2條規定執行。
一.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採用質量計量。
二.砂漿應採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自投料完算起。
1、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少於2分鐘。
2、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於3分鐘。
3、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3至5分鐘。
三.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3h和4h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分別在拌成後2h和3h內使用完畢。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
四.砂漿強度:由邊長為。
7、07厘米的正方體試件,經過28d標準養護,測得一組六塊的抗壓強度值來評定。
砂漿試塊應在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製作,同盤砂漿只應製作一組試塊。
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3砌體的各種類型及強度等級的砌築砂漿,每台攪拌機應至少抽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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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漿拌制質量要求有哪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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