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的條件:(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於持續狀態.(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於金錢債務.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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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個人申請破產的後果[朗讀]
破產申請,是指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訴訟請求.破產申請應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人申請時應履行法。
目前在中國內地,只有企業破產法,至今沒有建立自然人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在我國香港則建立了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具體條件如下:破產人全部收入交給受託人管理,不能買屋,不能有私車,不能有豪華家具,不能自費出國旅遊,每月服裝、剪髮費用不超過800港元飲食不超過3000港元等.總之,也就是不能再過奢華的生活.破產期是對破產申請人的一種法律保護,在香港任何公司或個人,在投資失敗或其它因素的情況下欠下大額債務,而且個人資產已經抵不到還債的要求,為免受到債務公司的恐嚇或者威逼,破產人只好向政府申請破產,是一種政府保護行為,而政府則會收繳破產人的其它資產,房產,債券,和銀行存款等,悉數拍賣,用於清還所欠下的一部分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