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定》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成果.(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權屬約定.同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規定,技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秘密,該項技術秘密應具備以下條件:(1)不為公眾所知悉.(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3)具有實用性.(4)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技術秘密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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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條件:共有專利權轉讓[朗讀]
專利是一種無形資材,是一種財產權,使用專利技術必須向專利權人購買,否則擅自使用專利技術屬於侵權行為.向信息部購買專利只能買這個專利的信息,他們無權賣別人的專利,只能賣信息,買信息的作用是讓你知道該專利的內容、發明人等內容,只能用於查看,不能用於使用,否則算侵權.你買到信息後,首先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網站檢索該專利的法律狀態,如果是無效專利,則可以無償使用;如果是有效專利,直接和專利權人聯繫購買該專利或購買其專利的使用權,簽訂專利許可合同,然後就可以合法使用了。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專利權轉讓的相關要求和規定主要有:一、專利權必須處於有效狀態,最好沒有任何權利糾紛;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協議,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登記;三、經登記公告後,專利權才發生真正的轉移;四、受讓方不能要求重新列印專利證書,可以通過著錄項目變更確定新的專利權人;五、受讓方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剩餘年度的年費,以維持專利權的持續有效。
專利轉讓權一經生效,受讓人取得專利權人地位,轉讓人喪失專利權人地位,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成立前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專利權受讓方承擔.另外,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前,轉讓方已實施專利的,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成立後,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