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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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朗讀]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
一、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解除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在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就勞動者有過錯和勞動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