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罰懲罰的是犯罪行為,而不能懲罰思想.如果嫌疑人僅僅是思想上準備的,刑法無法對其實施懲罰,如果付諸行動(即:行為上準備),則必須受到處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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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條件:犯罪中止成立條件[朗讀]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行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形態.據此,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四個特徵:(一)主觀上為了。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2.行為人。
abca:犯罪預備的客觀條件b:犯罪預備的時間條件c:犯罪預備的主觀條件d:犯罪中止e:個人思想範疇不可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