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1、預防機制:包括規定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建立科學的非選任公職人員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競爭、客觀為標準的公共採購制度,簡化行政程序,防止私營部門的腐敗,促進社會參與,打擊洗錢活動等。
2、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約》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貪污、挪用、占用受託財產,利用影響力交易等行為確定為犯罪。對腐敗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還包括取消任職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等,反腐敗專門機關還有權採取特殊偵查手段。保護措施包括保護舉報人、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對因腐敗而受到損害的人員或實體予以賠償或補償等。
3、國際合作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引渡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約》所涵蓋的犯罪行為;二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同為本《公約》締約國,且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4、資產追回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產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財產、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產、資產的返還和處置等。
5、履約監督機制:《公約》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加入時間:
2003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2005年10月27日,中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准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5年12月14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正式生效。並於2006年2月對中國生效,適用於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特區。
主要意義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公約對如下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腐敗」的概念、「公職人員」的概念和其他相關的概念、挪用或轉用犯罪、財產非法增加罪、賄賂外國官員和國際組織官員行為的定罪、「雙重犯罪原則」的適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將腐敗犯罪視為「政治犯罪」、被非法轉移國外資產的追回機制、被追繳資產的返還或處置、被追繳資產的「分享」等。。
公約草案為世界各國政府執行對各種腐敗行為的定罪、懲處、責任追究、預防、國際法律合作、資產追回以及履約監督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表示,腐敗更多地緣於貪婪,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則是當今世界反腐敗最有力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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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朗讀]
主要內容。
1、預防機制:包括規定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建立科學的非選任公職人員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競爭、客觀為標準的公共採購制度,簡化行政程序,防止私營部門的腐敗,促進社會參與,打擊洗錢活動等。
2、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約》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貪污、挪用、占用受託財產,利用影響力交易等行為確定為犯罪。對腐敗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還包括取消任職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等,反腐敗專門機關還有權採取特殊偵查手段。保護措施包括保護舉報人、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對因腐敗而受到損害的人員或實體予以賠償或補償等。
3、國際合作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引渡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約》所涵蓋的犯罪行為;二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同為本《公約》締約國,且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4、資產追回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產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財產、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產、資產的返還和處置等。
5、履約監督機制:《公約》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加入時間:
2003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2005年10月27日,中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准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5年12月14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正式生效。並於2006年2月對中國生效,適用於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特區。
主要意義。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公約對如下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腐敗」的概念、「公職人員」的概念和其他相關的概念、挪用或轉用犯罪、財產非法增加罪、賄賂外國官員和國際組織官員行為的定罪、「雙重犯罪原則」的適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將腐敗犯罪視為「政治犯罪」、被非法轉移國外資產的追回機制、被追繳資產的返還或處置、被追繳資產的「分享」等。。
公約草案為世界各國政府執行對各種腐敗行為的定罪、懲處、責任追究、預防、國際法律合作、資產追回以及履約監督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表示,腐敗更多地緣於貪婪,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則是當今世界反腐敗最有力的法律手段。
1、預防機制:包括規定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建立科學的非選任公職人員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競爭、客觀為標準的公共採購制度,簡化行政程序,防止私營部門的腐敗,促進社會參與,打擊洗錢活動等。
2、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約》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貪污、挪用、占用受託財產,利用影響力交易等行為確定為犯罪。對腐敗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還包括取消任職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等,反腐敗專門機關還有權採取特殊偵查手段。保護措施包括保護舉報人、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對因腐敗而受到損害的人員或實體予以賠償或補償等。
3、國際合作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引渡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約》所涵蓋的犯罪行為;二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同為本《公約》締約國,且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4、資產追回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產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財產、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產、資產的返還和處置等。
5、履約監督機制:《公約》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加入時間:
2003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2005年10月27日,中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准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5年12月14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正式生效。並於2006年2月對中國生效,適用於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特區。
主要意義。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公約對如下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腐敗」的概念、「公職人員」的概念和其他相關的概念、挪用或轉用犯罪、財產非法增加罪、賄賂外國官員和國際組織官員行為的定罪、「雙重犯罪原則」的適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將腐敗犯罪視為「政治犯罪」、被非法轉移國外資產的追回機制、被追繳資產的返還或處置、被追繳資產的「分享」等。。
公約草案為世界各國政府執行對各種腐敗行為的定罪、懲處、責任追究、預防、國際法律合作、資產追回以及履約監督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表示,腐敗更多地緣於貪婪,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則是當今世界反腐敗最有力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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