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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消防器材如何配備[朗讀]
在建工程消防器材配備如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建築施工現場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建築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青島市行政區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以及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均應執行本規定。第三條建築工程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做好建築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四條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責任。第五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一)確定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負責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日常防火工作;(二)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制度,確定崗位防火職責;(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開展防火知識培訓和宣傳,按工程進度落實相應的消防措施;(四)檢查落實施工現場宿舍和臨時辦公房的防火措施;(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一)督促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及時撥付安全措施費用;(二)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協同施工單位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並予以督促、檢查;(三)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共同參與工地的防火工作;(四)發現一般火險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發現重大火險隱患,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同時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第七條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一)檢查落實建築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標準的要求。(二)對建築工程選用的消防產品進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符合市場准入制度及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三)安排監理技術人員參與並做好施工現場防火工作。(四)審查施工現場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五)監督建設單位按時撥付安全措施費用;(六)檢查施工現場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隱患整改,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應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同時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第八條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消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選用國家和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消防產品、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第九條採購單位應在消防產品到場3日內,制定細則,列出品種、檢測單位和取樣方法,如實填報《青島市工程使用消防產品到場申報登記表》,連同《消防產品供貨證明》向原審批消防機構申報,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抽樣送檢合格後,方可使用。第十條施工現場發生火災,及時報警,迅速組織撲救和人員疏散。不得不報、遲報、謊報火警,或者隱瞞火災情況。火災撲救後,及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未經公安消防機構許可,不得進入、撤除、清理火災現場。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開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設施平面圖,建立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4米,並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第十三條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選型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於4具滅火器材,要有明顯的防火標誌,並經常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第十四條建築施工現場消防用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有足夠的消防水源,能夠保證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要求。(二)高層建築工地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每層設消火栓口,並配備足夠的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第十五條建築施工現場必須按照使用明火的範圍、時間和危險程序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並嚴格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作業人員使用明火,應當清除周圍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並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氣焊工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必須開具用火證,設置專人看護,配備滅火器具。5級(含5級)以上風力應停止室外電、氣焊切割作業。第十六條建築工程內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於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於10米。第十七條施工現場要由明顯的防火宣傳標誌。施工現場的義務消防隊員,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及演練。第十八條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施工單位消防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臨時用電管理制度,加強臨時用電施工管理。臨時用電施工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等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熱強光源燈具。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高熱強光源燈具。第二十條建築工地工人臨時宿舍和辦公用房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並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於使用的地方。滅火器應當加強保養,確保處於備用狀態。宿舍不得設置於在建建築工程內,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臥床吸煙,不得使用大功率電熱器具。第二十一條建築施工現場的灶間嚴禁設於在建建築物內,不應與宿舍、辦公用房合建,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四級,燃料的存放及使用應符合有關規範要求。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應按其性質專庫分類儲存。庫房應採用非燃燒材料搭設,用電符合防火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築施工現場應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廚房,有專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氣鋼瓶放置、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四章處罰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凡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山東省消防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五條對在責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內不作整改,或發生重大、特大火災事故的施工單位,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可建議有關部門對其做出降低資質等級或註銷資質證書的處理。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未包括的內容,應執行其它有關法規和規定。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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