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進行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 5年內由本人提出。
本規定實施之日前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提出。
准予註冊的申請人,由應急管理部或其授權的註冊終審機構核發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書(中級)。
第十八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需要延續註冊的,應向註冊初審機構提出延續註冊申請。有效期滿未延續註冊的,可根據需要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註冊單位或專業類別的,須及時向註冊初審機構提出變更註冊申請。
第二十條 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重新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具體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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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安全工程師進行註冊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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