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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糾紛鑑定有哪些問題[朗讀]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不能協議一致,也無法採取其他方式確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訴訟前已經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工程價款進行了鑑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重新鑑定的,不予准許,但確有證據證明鑑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除外。一審訴訟期間對工程價款進行了鑑定,當事人在二審訴訟期間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的,不予准許,但確有證據證明鑑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二審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鑑定的,可予准許,但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人民法院應避免隨意、盲目委託鑑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複鑑定。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或者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的,不應再就工程價款委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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