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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有哪些[朗讀]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四)消防設計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臨時性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證明文件。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五)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七)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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