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提高決策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水平,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局(辦)黨組會、局長(主任)辦公會和局(辦)務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二)《規則》適用於長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合署辦公、局辦合一的機構設置,主要規範會議議事程序、內容、方法和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三)凡政策性較強的大事、本局(辦)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幹部的調整和獎懲事項、關係群眾利益方面的重大問題,以及資金使用等其他需要集體討論的內容,必須按會議的議事內容分別提交黨組會、局長(主任)辦公會和局(辦)務會集體討論決定。意見不一致時,實行票決。
二、議事準備
(四)凡提交黨組會、局長(主任)辦公會和局(辦)務會研究的有關議題,由各處室(固體處、信息中心等局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直屬單位」)負責人呈請局(辦)分管領導初審同意,送辦公室匯總,經局主要領導審定後,提交會議討論;凡準備提交研究的議題涉及到相關處室(直屬單位)的,應由提交處室與其做好溝通協調,具備上會條件後,提交辦公室。
各處室(直屬單位)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會前應形成書面彙報提綱,同時對擬採取的措施、需要會議解決的問題提出明確意見。彙報提綱應於會議前2天報辦公室匯總後,呈送與會領導審閱。
三、議事內容
(五)黨組會議由黨組成員組成,黨組書記負責會議的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間、列席人員由黨組書記確定。
黨組會的主要內容有:
1.學習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黨委的決定、指示,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2.審議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級部門黨委報送的重要請示、報告。
3.討論研究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機關黨的建設、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等重大事項。
4.按照權限,研究決定幹部的推薦、任免、調配、考核、獎懲、招錄等事項。
5.召開黨組民主生活會。
6.其他需要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六)局長(主任)辦公會由局長(主任)、副局長(副主任)組成,由局長(主任)或受其委託的副局長(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時間和列席人員由召集人確定。
局長(主任)辦公會的主要內容有:
1.傳達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及措施。
2.審議向市政府或上級部門報送的重要請示、報告,以及以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名義擬制發的政策性文件,以局(辦)名義擬制發的重要文件。
3.研究局(辦)重要工作規劃、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需集體研究的重大經費預算支出、招標採購、行政許可和處罰等事項。
4.各處室(直屬單位)提請研究的重要業務工作。
5.局(辦)領導認為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七)黨組會、局長(主任)辦公會和局(辦)務會由辦公室負責組織、記錄,重要決議要整理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須局(辦)主要領導簽發。
(八)局(辦)務會議由局長(主任)、副局長(副主任)、巡視員、副巡視員、機關處室(直屬單位)負責人組成,由局長(主任)或受其委託的副局長(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局(辦)務會的主要內容有:
1.學習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的決定、指示,傳達局(辦)黨組、局長(主任)辦公會的工作部署和意見。
2.研究局(辦)年度工作思路、階段性重點工作。
3.聽取主要工作開展情況的彙報,研究進一步落實的措施。
4.研究落實局(辦)重大活動組織安排。
5.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議事要求
(九)黨組會、局長(主任)辦公會和局(辦)務會都要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思廣益,議而有決,提高效率。與會人員要積極主動並負責地發表意見,表明態度;會議主持人要充分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意見;對意見不統一、一時難以決斷的重大問題,可會後醞釀,下次會議研究決定;對確屬急需解決的問題,進行表決。
(十)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人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票數相等時,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定。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
(十一)凡有文字材料的議題,除法規、規章外,一般不通讀全文,由彙報人作簡要的說明。
(十二)會議涉及人事任免、資金使用、招標採購等重大問題,要經過反覆醞釀、研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必要時,邀請有關方面的領導同志參加並監督指導。
五、會議紀律
(十三)與會人員必須按通知時間準時到會,集中精力,參加討論。局(辦)班子成員有要事不能出席會議的,須本人向召集人請假。列席會議的人員因故不能列席,需提前向分管領導請假並報辦公室,准假後可安排處室熟悉情況的人員到會,不能擅自安排人員代替參會。會議議題需要事先醞釀,原則上會議不能作臨時動議。
(十四)如會議討論研究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與會人員應當迴避。
(十五)黨組會議必須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出席才能召開。研究幹部的任免、獎懲,必須有三分之二的黨組成員到會。
(十六)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凡會議研究、議定的事項,沒有向下傳達任務的須嚴格保密,保密期限內,不允許私下傳播;需要傳達的內容,要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傳達;不得透露會議討論過程中的表態意見,特別是不同意見。
(十七)遇有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的,局(辦)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及時主動妥善處置,事後及時向黨組會、局長(主任)辦公會彙報。
六、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十八)黨組會、局長(主任)辦公會和局(辦)務會研究決定的事項,必須堅決執行。辦公室要在會後將會議議定事項及時通知有關處室(直屬單位),並對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進行督辦。局(辦)領導要帶頭貫徹執行各項決議,承辦處室(直屬單位)要認真組織實施,堅決杜絕形式主義和搪塞應付,久拖不辦。
(十九)各處室(直屬單位)對會議議定事項的辦理情況和結果,要及時報辦公室。重要事項要直接向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報告,並報辦公室。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由辦公室負責綜合整理,並做好督辦和情況反饋工作,確定專人負責,建立健全督辦記錄。
(二十)黨組會、局長(主任)辦公會和局(辦)務會形成的記錄、材料由記錄人員及時整理並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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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務會議事規則集合6篇[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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