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後,在確定義務人可能會承擔一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臨時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措施的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九條還規定,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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