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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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先予執行的條件[朗讀]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是: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
在特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調解之前,裁定一方當事人付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㈠適用先予執行的案件應當是:①追索贍。
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2)追索勞動報酬的;(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評論000。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後,在確定義務人可能會承擔一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臨時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措施的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九條還規定,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