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2、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4、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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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先予執行的條件[朗讀]
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對某些案件作出判決前,為解決權利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所需,裁定義務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訴訟措施,亦稱先行給付.先予執行的條件是:①當事人之。
我國民事訴訟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2、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指。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
先於執行的適用範圍:先予執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據其申請,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