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按有關規定轉移.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時間,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每滿1年發給1個月生活補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其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後執行.農民合同制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未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其繳費時間予以保留,與再次就業後的繳費時間合併計算.這是北京市的政策,僅供參考。
@hudong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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