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2008〕第108號公告的要求,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應經同級民政部門批准.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須下載《公募基金會救災募捐申請表》,填寫後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基金會管理處.未經批准已經開展募捐活動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還須填寫《社會組織接收捐贈情況及志願服務人數統計表》,在民政部〔2008〕第108號公告發布後7日內到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補辦審批手續。
募捐活動流程:愛心捐贈活動流程[朗讀]
@uskaka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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