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 「報到證」改派分四種情況:;
一、 在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就業,在畢業後一年內跨地市調整用人單位,由省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審批並辦理改派手續(由學校就業中心統一辦理)。
二、 在本地市內調整用人單位的,由本地市人事部門審批並辦理改派手續。
三、 對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逾期(畢業後一年內)不再辦理有關調整改派手續,需調整就業單位,按社會從業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四、 對尚未落實就業單位、畢業時派回生源地的畢業生,在擇業期內(二年),憑簽約的協議書與原就業報到證到省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辦理改派手續(由學校就業中心統一辦理)。畢業生改派程序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建立在勞動關係上的法律文件,協議雙方一經簽約,必須認真履行,不得隨意毀約,協議解除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形成一致意見,方可改派。改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協商同意解約,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出具書面的同意解約材料並加蓋公章。
二、畢業生出具已與原簽約單位解除協議重新擇業的申請,學院就業工作領導組簽注意見。
三、將原用人單位所簽協議、個人申請、原報到證一併交回招生就業處就業指導中心。
四、由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同意後,發給新的協議書。
五、招生就業處對上述四種材料進行審查、整理,書面報告教育廳學生處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後辦理改派。
六、屬於本地區調整就業去向、改派的在本轄區主管部門辦理。
七、畢業生就業去向的調整、改派,須在兩年內辦理,逾期一律不再受理,按在職人員相關規定執行。
八、由於用人單位毀約或因其他原因使畢業生不得不放棄原就業單位而需改派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就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再行辦理。
九、畢業生的改派,原則上在每年8月份以後,按月集中辦理。
一、 在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就業,在畢業後一年內跨地市調整用人單位,由省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審批並辦理改派手續(由學校就業中心統一辦理)。
二、 在本地市內調整用人單位的,由本地市人事部門審批並辦理改派手續。
三、 對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逾期(畢業後一年內)不再辦理有關調整改派手續,需調整就業單位,按社會從業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四、 對尚未落實就業單位、畢業時派回生源地的畢業生,在擇業期內(二年),憑簽約的協議書與原就業報到證到省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辦理改派手續(由學校就業中心統一辦理)。畢業生改派程序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建立在勞動關係上的法律文件,協議雙方一經簽約,必須認真履行,不得隨意毀約,協議解除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形成一致意見,方可改派。改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協商同意解約,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出具書面的同意解約材料並加蓋公章。
二、畢業生出具已與原簽約單位解除協議重新擇業的申請,學院就業工作領導組簽注意見。
三、將原用人單位所簽協議、個人申請、原報到證一併交回招生就業處就業指導中心。
四、由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同意後,發給新的協議書。
五、招生就業處對上述四種材料進行審查、整理,書面報告教育廳學生處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後辦理改派。
六、屬於本地區調整就業去向、改派的在本轄區主管部門辦理。
七、畢業生就業去向的調整、改派,須在兩年內辦理,逾期一律不再受理,按在職人員相關規定執行。
八、由於用人單位毀約或因其他原因使畢業生不得不放棄原就業單位而需改派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就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再行辦理。
九、畢業生的改派,原則上在每年8月份以後,按月集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