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增項註冊註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註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註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准予增項註冊後,原專業註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申請增項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級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附表4-1);(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複印件;(三)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dyuyu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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