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經濟偵查大隊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立案後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抓捕犯罪嫌疑人,原則上都要抓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會根據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據偵查情況最多可以延長四日,如果是多次、結夥、流竄作案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後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有七日的審查期,七日後必須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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