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又買入,有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2.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面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公司董事會不按第一條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mykey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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