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條件:縣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醫生建議休息日期須達三個月以上,休學時間為一整年,不得提前復學,畢業年級學生不辦理休學事宜。
二、申報原因:學生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而申請休學的。
三、申報材料 經學校及縣區教育主管部門簽字蓋章的休學證明,及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病歷、醫藥費發票等有效證明材料。
四、辦理流程:
1、學生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2、學校簽署意見並開出休學證明書。
3、縣區教育局初審並簽署意見。
4、市行政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
5、由市教育局審核,報省教育廳批准。
五、承諾期限:符合條件的,市教育局在兩周內審核完畢,按規定時間上報省教育廳。
六、收費標準:不收費。
七、其它規定:在同一學段,申請不得超過兩次,學生休學期間不得提出復學,不得報考高一級學校或轉入他校。
二、申報原因:學生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而申請休學的。
三、申報材料 經學校及縣區教育主管部門簽字蓋章的休學證明,及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病歷、醫藥費發票等有效證明材料。
四、辦理流程:
1、學生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2、學校簽署意見並開出休學證明書。
3、縣區教育局初審並簽署意見。
4、市行政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
5、由市教育局審核,報省教育廳批准。
五、承諾期限:符合條件的,市教育局在兩周內審核完畢,按規定時間上報省教育廳。
六、收費標準:不收費。
七、其它規定:在同一學段,申請不得超過兩次,學生休學期間不得提出復學,不得報考高一級學校或轉入他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