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享有選舉權的條件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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