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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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選舉權的條件是什麼[朗讀]
意義保證人民當家做主,還有條件再補充一點:年滿18周歲,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
1、如果是黨組織選舉,組織關係沒轉出,是有這些權利的;2、如果是居民選舉,戶口遷出,但還長期繼續居住,可向選委會申請參加選舉。
在我國公民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國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二是年滿18周歲;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同時具備的條件如下:(1)國籍條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2)年齡條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在年齡上必須年滿18周歲.(3)政治條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沒有任何原因被剝奪政治權利.下列三種情況的公民沒有選舉權:①未滿18周歲的公民;②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③精神病患者.所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主體並不是全體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