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案件、瀆職侵權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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