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申請傷殘鑑定的時間,但進行傷殘鑑定的原則是以治療終結為原則,即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傷殘鑑定結論才是比較準確的.我國就人體損傷程度的鑑定已經出台了相關規定: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kaka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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