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決定將《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併、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此次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zhangxi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