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在發出投標邀請前,對潛在投標人的投標資格進行的審查.只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方可取得投標資格.第四條潛在投標人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營業執照、具有與招標項目相應的施工資質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業.第五條資格預審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六條資格預審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不得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潛在投標人設定不同的資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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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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