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軍官病退條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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