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破產保護條件:破產清算[朗讀]
@kaka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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