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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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保護條件:破產清算[朗讀]
法律的術語應該叫破產保全也叫破產保護《破產法》第七章申請破產,公司百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度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
破產債權人具備的條件:(一)必須在破產宣告前享有債權.如果是基於破產宣告後的原因對破產財團享有債權,則為財團債權人.(二)必須享有財產請求權,即必須享有金錢債權或可以金錢估算的債權.(三)必須享有對人的請求權,即沒有物的擔保,而從債務人一般財產中受清償的請求權.對物的請求權只是破產法上的別除權.(四)必須享有對可以強制執行財產的請求權.不受法律保護和不能訴求的債權(如自然債權),不是破產債權;可以訴求,但債務標的不能強制執行,也不能成為破產債權,其債權人都不是破產債權人。
一、含義: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占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二、破產條件:
破產保護(bankruptcyprotection)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願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後,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後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