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的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因此,企業應當按月計提職工教育經費.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內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5%(特殊企業為2.5%)計算扣除職工教育經費;外商投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按照工資總額的1.5%(特殊企業為2.5%)計算扣除職工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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