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證確定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以確權登記證載定年限為準,按現行的法律與政策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年,從簽訂承包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現在的土地確權,只是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確認及頒發經營權證,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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