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男女雙方協商,協商一致的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復婚女方提條件:離婚後女方想復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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