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的;((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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