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基數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的15%以內可以稅前扣除.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對部分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做出調整.文件規定,對化妝品製造、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mysql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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